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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罪辩护【出书版三册】 第2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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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方依法传讯了顾明。

对于案发当夜的事情,顾明没有丝毫隐瞒,表示每周末都是他和林琳约会的时间,通常周五、周六他们会在顾明长期包住的宾馆度过。

6月14日晚,顾明和林琳来到宾馆,两人发生关系后,顾明沉沉睡去。等他再睁开眼睛的时候,林琳已经不见了,同样消失的,还有他的车。

对于死者林琳的着装以及脖子上的扼痕,顾明承认是他让林琳那样穿,并在做那件事的时候造成的伤痕。常年高压力的工作让他在性事上渐渐失去了兴趣,在做那种事的时候,往往需要一些特殊的手段才能刺激到他的兴奋点,比如虐待。

但对于杀害林琳一事,顾明却坚决否认。对于车辆被盗后为何没有及时报警,顾明也缄口不言。

心慌意乱的他在同学的提醒下才想到来报警。

“吵完架之后,你去了什么地方?”警察问。

“我出去上网了,晚上公会有活动。”朴某不好意思地说道。

给他做笔录的警察是一个年轻的女警,听到朴某的回答后不禁怒火中烧,女朋友离家出走,男生却还有心思上网玩游戏?!

“之后呢?”女警压着火气问。

警方只能从侧面核实此事。

遗憾的是,据值班的保安回忆,当天宾馆的监控录像调试没有开启,无法证明顾明当晚是否离开。不过值班的三名服务员却异口同声表示,当晚11点多,他们看到顾明和林琳离开了宾馆房间,下楼驱车离开。

“当时还是我给他提的车。”一名服务员回忆,车行驶的方向正是案发现场的方向。

相关物证的同一认定也很快就完成,在车内提取到的毛发等痕迹与顾明的相符。被害人林琳身上的指纹、齿痕、阴道内的精液都与顾明的吻合。

警方认为,顾明应是在与林琳进行更激烈的活动时,失手造成了林琳的死亡。仍旧是那名见多识广的法医提出,这种“更激烈的活动”是“窒息式性爱”。

“15号在家里睡了一天。”朴某说,“我和同学合租的房子,他们都能给我作证。”

警方对朴某的话进行了核实,证实了他的确没有作案时间。案发当天下午五点多,朴某在网吧开了机器,一直到第二天早上六点多才结账下机。

网吧的监控视频没有记录朴某中途离开的影像。

警方根据车辆的登记信息查到,黑色英菲尼迪的车主就叫顾明。这与林琳同学的回忆有些微的偏差,但这并不影响警方对顾明展开调查,因为当警方将车辆照片展示给那名女生的时候,女生承认就是这辆车。

英菲尼迪和奇瑞的标志极为相似,对于只看美观度,只关注奔驰、宝马等著名豪车的女生来说,认错英菲尼迪这种低调的豪车并不是什么奇怪的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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