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夜阳鸟 第81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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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64章

三个人的绊

有些人在遭遇极端的一眼望不到头的, 自己无法解开的困境时,会生出某种“同归于尽”的想法。

当然,是对那些始作俑者。

就像戚晚、辛念认定她们的生活这样糟糕全是因为张大丰一样, 郗晨也有类似的想法, 只不过除了张大丰之外,她们各自还有要追讨的对象。

我看过一些共同犯罪的案例,最后自白的时候也都说是帮忙,没想过后果等等,好像犯罪只是不小心,一时脑子发热,被朋友坑了。

但这种当事人口述是带有美化成分的,尤其是要证明自己主观上没有犯罪动机的说辞,越是为自己开脱越要打问号。

再按照客观事实推导就不难发现,帮只是借口,在做这件事的时候人一定会本能的考虑自己,如果真能做到“舍己为人”,也就不会在事发之后反口了。

我没有在本文强调友谊亲情,因不太相信犯罪的起点是一个“无私”的帮另一个人,趋利避害是人性本能。

不是说绝对不会出现帮忙的情况,就是需要特定对象,特定性格。如果帮忙者比较“愚”,冲动容易受到摆布,或是本就抱着需要发泄的心情,并且和被帮助的人有着世界上他人无法取代的情感连接,倒是有这种可能。

戚晚对安闲那薄弱的母女情已经摇摇欲坠,辛念同时还计较着算计她的那个男生。

不过辛念相对理智点, 她认为自己也有问题, 她不该上裸贷的当, 她那时候是可以选的,并没有人逼她。

至于郗晨, 她要讨伐的人就有点多。

说讨伐也不恰当, 最多是记恨,这里面不只有张大丰、靳寻,也有荞姐。

哪怕是亲人犯罪,帮忙的几率会大一点点,也要看是谁,什么情况,双方的性格。

相比友谊亲情,动机是更复杂多变的东西,它的触发点既随机又有必然性。

我们通常说的犯罪动机是依据法律定性犯罪的标准,是可以用客观证据来证明的。

然而广义的心理层面的动机,在法律之外以一种碰不到的形式存在着,它可能只是一个念头,没有留下痕迹,可能只有当事人知道,或者连当事人自己都没意识到。

ps,一个人犯罪后被另外一个人撞到,出于情感,对方的恳求或是要挟,这个人不得不“帮”,属于被拉下水。这种情况不能叫共同犯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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